通化建设法学刑侦实验室的必要性

admin 2020-01-29 19:57:10 10492阅读

建设法学刑侦实验(experiment)室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加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各高校为适应培养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的需要,不断开展了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教学理念不断深化,法学人才培养离不开实验(experiment)教学,实验教学已不再依附于理论教学,具有独立的、第一位的教育和实训功能,成为了大部分法学教学工作者的共识,加强法学刑侦实验室的建设,已是势在必行。实验室建设包括技术和设备的更新,研究人员增加和现有研究员的能力提高等。实验室建设原则是满足实验室工作业务流程的优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需要。设计主要考虑实验室的工艺流程、特殊实验室和功能间的位置选择、建筑物内上层和下层的具体环境、建筑结构等因素。
(一)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高等院校在“十一五”期间发展的要求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的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关于深化教育改革(Reformation)(Education reform)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要求,指出:“高等教育要重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在知识传授与能力和素质培养的关系上,树立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为一体,相互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思想”,明确地将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到了一个国家人才战略(strategy)的高度,培养高素质、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成为高校在新时代环境下所面临的首要任务,传统的单一理论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需要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这就使实验(experiment)教学成为中国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文科实验室建设的要求
通过加强实验室建设,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是国家对各高等院校的基本要求,也是各高等院校的首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国家教委规定的最低办学标准,国家教育部规定:实验室、师资和图书是高等院校“三大基本条件”,理工、农林、医药本科学校生均设备值不低于5000元、文科学校生均设备值不低于4000元;在高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中,把实验室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也反映了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随着应用学科的不断产生,社会对文科学生的创新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科实验室作为高校教学、科研的基地和重阵,同时也是开启文科学生创新意识、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激发(excite affected)学生探索精神、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
(三)法学作为应用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
法学院校专业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它们主要是为司法实践部门服务并为其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实验室建设近些年实验室建设主要是靠国家的拨款,因为科技发展缓慢,国家才提出了实验室建设问题,因而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而实验室建设也主要是指国家对这些实验室的科研经费支持。实验室集中供气配有专门的控制设备,以排除每次更换气瓶时引入的杂质,确保管路气体终端的纯度。不间断气体供应,气体控制系统可以手动或自动进行切换,以保证气体连续供给。气体压力稳定,系统采用集中降压,亦可采用两级减压方式供气,供气更加稳定流畅。由于现代科学各学科相互渗透与交叉,出现了具有综合性(integrity)的研究(research)课题,“刑事侦查学”、“刑法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等学科之间的渗透与交叉愈来愈纵深。即使是同属于刑事科学技术学科领域内的各专业间也出现了交叉和渗透,如痕迹物证的提取、检验离不开刑事摄影技术,微量物证的提取、检验涵盖了足迹、指纹、毒物、法医学、司法化学和文件检验等专业的网站内容。法学刑侦实验(experiment)室应当根据其学科纵深发展的要求,力求改造与提高,由只有一个专业使用的单一功能向多专业使用的多功能发展,由此,建立跨学科的综合实验室也是建立和完善法学刑侦实验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而法学作为一门以应用性、实践性、实务性为特征的学科,在法学理论教学的同时,必须注重法律实践性教学,在完成理论教学和知识传授的前提下,突出强调学生应用性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要实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目标,加强法学实验室及实践场所的建设是必要的保证。在当今高科技时代,高等院校越来越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而实验室又是培养创新能力的基地,因此,法学院校培养学生已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了解的基础上,而必须让其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能面对高科技犯罪,要达到这一目标,不是单纯理论教学就能完成的,它同时需要实验室的密切配合,在此基础之上逐步(step by step)实现由“教学型”实验室向“教学科研型”和“开放型”实验室的转变,把法学的专业优势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使法学刑侦实验室成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结合的基地,真正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的融合发展。
(四)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及适应社会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为国家输送了大量的法学专业人才,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成为了司法战线上的主力(main forces)军,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高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目标(cause)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事物属性的对立)日益突出,按照原有的模式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短期内难以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需要一个重新学习和调整的过程,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在法律人才培养上对实践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安排,缺乏感悟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过程。通过专业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活动相结合,形成稳定的知识体系;通过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分析(Analyse)能力与法律实务处理能力,使法学专业的学生具备公平、正义理念,具备完善、扎实的跨学科基础知识,具备深厚、优良的法学学科体系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身心素质,具备国际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需要和法律职业特殊性(particularity)要求的、全面发展的新型法律高级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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